在第33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省高院召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毒品犯罪”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向大家通报2017-2019年三年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促使人民群众深刻认识毒品犯罪的严重危害,动员全社会认真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营造禁绝毒品的浓厚社会氛围,努力为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例一
毒品累犯再犯,暴力拒捕被严惩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董某某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继续实施毒品犯罪,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董某某指使同案犯自长治市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至太原市,同案犯在滨河高速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936克,经鉴定含量为76.5%。7月28日6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又指使他人自长治市运输甲基苯丙胺437.82克至太原市。被告人董某某被抓获时从其家中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412.95克(其中386.3克经鉴定含量为80.4%)。公安人员对其实施抓捕时,被告人董某某使用一把单刃刀暴力拒捕,砍伤公安人员左前臂,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二)裁判结果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董某某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又实施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于2016年10月26日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我院于2017年12月19日二审审结,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被告人董某某已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面对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各级人民法院保持严厉惩处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充分发挥死刑对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作用。被告人董某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贩卖毒品,属于累犯及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在公安人员对其抓捕时,疯狂拒捕,持刀砍伤公安人员,人身危险性大。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此类犯罪分子严厉打击的法律和政策精神。
案例二
犯罪后积极检举,重大立功被从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金某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金某在广东省东莞市以每克3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廖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0000克,后以每克4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刘某某。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金某在广东省东莞市以每克28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廖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20000克,后以每克4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刘某某。
被告人金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及同案犯廖某某的相关信息,并向公安人员提供了廖某某的具体居住地址,后公安人员在该地进行蹲守,金某在场指认协助抓获廖某某。被告人金某还主动检举犯罪嫌疑人莫某某窝藏毒品的事实,后在金某的指认下,公安人员在莫某某的住处查获大量毒品。
(二)裁判结果
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金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廖某某并检举他人藏毒窝点,其行为构成重大立功,且协助抓获的廖某某已被判处死刑,可予以从宽处罚。遂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二审判决,以被告人金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既要发挥刑罚功能,严厉打击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也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初犯、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我省的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前往广东等地贩卖运输毒品,且贩毒数量惊人,社会危害性大。被告人金某从广东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达30000克,数量巨大,又系累犯,属于重点打击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被告人金某被抓获后,真诚认罪悔罪,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廖某某(廖某某因罪行严重被判处死刑),同时金某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莫某某窝藏毒品的事实,在金某的指认下,公安人员在莫某某的住处查获大量毒品,消除了该批毒品流入社会的隐患。金某的行为依法构成重大立功。省高级人民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金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充分体现了对毒品犯罪分子既要严厉打击,又要分化瓦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三
甲卡西酮危害大,贩卖制造要严惩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暴某贩卖制造甲卡西酮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年底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暴某为贩卖毒品从山东省济南市购买甲卡西酮21000克。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暴某伙同被告人庞某某和“张家口师傅”在庞某某老家晋中市昔阳县制造甲卡西酮21977.2克。2018年1月1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暴某后,被告人暴某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被告人焦某某抓获。
(二)裁判结果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暴某制造、贩卖甲卡西酮40000余克,数量巨大。被告人暴某认罪悔罪,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构成立功。遂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暴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省高院二审及复核,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甲卡西酮俗称“筋”,属于一类精神药品,可引起幻觉、鼻出血、鼻灼伤、恶心、呕吐和血管循环问题,吸食者可出现焦虑、偏执狂、痉挛和妄想,对人体健康有较为严重伤害,甚至引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因甲卡西酮不属于传统毒品,许多人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多年来,甲卡西酮在我省长治市等地吸毒人群中被滥用,在一定范围内形成泛滥之势,社会危害性很大。很多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不仅从外地大量贩卖,而且实施制造毒品的源头性犯罪。本案被告人暴某伙同他人贩卖制造甲卡西酮40000余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严重,属于从重打击的对象。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暴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遏制甲卡西酮类毒品犯罪的决心。
案例四
帮助制造咖啡因被判刑
——河津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赵某平制造毒品咖啡因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赵某平明知翟某某、赵某侠(均另案处理)租赁其制袋厂制作毒品咖啡因(“面面”),仍帮助翟某某购买了制作咖啡因需要的火碱(氢氧化钠)、塑料布,并提供了洗衣机、防毒面具等制毒工具。当晚,赵某平受翟某某、赵某侠的指使,两次将翟某某、赵某侠分别从他人处购买的制毒原料40袋茶碱和3桶硫酸二甲酯接到其制袋厂内。次日,翟某某在赵某平的制袋厂内制作出毒品咖啡因980千克。
(二)裁判结果
河津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平在翟某某和赵某侠制作咖啡因(“面面”)过程中提供制毒场所,并帮助二人购买了火碱和塑料布,为二人制毒提供了便利条件,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赵某平到案后认罪悔罪,主动交代翟某某、赵某侠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遂于2018年5月23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赵某平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我省各地市的禁毒形势呈现不同的特点。在晋南个别县市,吸食咖啡因的现象较为普遍,多年来一直未能彻底铲除。吸食咖啡因人数较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吸食人员认为咖啡因在食品和医药领域使用广泛,与传统的毒品鸦片、海洛因完全不同,不会上瘾,对人没有危害,甚至算不上毒品。实际上,虽然咖啡因的成瘾性较弱,戒断症状也不十分严重,但咖啡因大剂量或长期使用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也具有成瘾性。由于药物的耐受性而导致用药量不断增加时,咖啡因就不仅作用于大脑皮层,还能引发阵发性惊厥和骨骼震颤,损害肝、胃、肾等重要内脏器官,诱发其它疾病,属于受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毒品。早在200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咖啡因的量刑标准。
查禁毒品犯罪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内,吸食咖啡因的人数较多,贩卖制造咖啡因的犯罪较为猖獗。人民法院只有依法严惩贩卖制造毒品咖啡因的犯罪分子,持续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才能净化一方社会环境,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五
吸毒致幻毁灭家庭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4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因吸食毒品致幻,在长治县租住房屋内用砖头先后砸其妻子和女儿的头部,又用钢锯锯二人颈部,致二人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其妻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其女儿系失血性休克合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同日,张某某主动到长治县公安局投案。
(二)裁判结果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吸毒致幻残忍地将其妻子和女儿杀害,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某某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张某某的杀人行为极其恶劣,并造成二人死亡的极其严重的后果,故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省高院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被告人张某某已于2017年被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毒品对个人、家庭和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这也是世界各国打击毒品犯罪的主要原因。吸毒者吸食毒品花费大量钱财,会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导致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吸毒者个人沉溺于毒品带来的所谓“快感”,导致身体健康严重受损,不能从事正常的生产活动,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吸毒者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会无视法律和社会道德,实施各类危害家庭、危害社会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因吸毒致幻便将与其共同生活的妻子及年仅12岁的女儿杀害,毒品使其丧失了亲情,泯灭了人性,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对家庭、社会危害极大。上诉人张某某虽然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因吸食毒品致幻,亲手毁灭了自己的家庭,同时也断送了自己的人生,这个惨痛的人间悲剧给全社会敲响了警钟,希望所有人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更加自觉地远离毒品,珍爱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