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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两级法院对20起毒品犯罪案件44名被告人集中宣判
  发布时间:2020-09-01 11:43:15 打印 字号: | |

毒品犯罪是当今世界一大公害,不仅威胁人类身心健康,而且败坏社会风气,且容易诱发多种违法犯罪行为,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毒瘤”!

 

 为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净化社会环境,4月29日上午,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市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毒品犯罪案件,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朔州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朔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虎荣、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康毓东出席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朔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人丁建新主持。

  2017年以来,朔州两级法院按照市委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参与禁毒专项斗争,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加大对职业毒犯、涉毒累犯惩处力度,始终保持和形成了对涉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2017年至2019年,全朔州市法院共受理涉毒案件314件,审结312件,判处罪犯374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的30人,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91人。

 

 4月29日,朔州市两级法院对20起涉毒品案件,进行集中宣判,44 名被告人分别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获刑,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12人。涉毒案件的集中公开宣判,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

1

亢某某等15人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

简要案情:2017年3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期间,史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贾某某、赵某某、贾某某、王某、赵某九人多次向社会吸毒人员出售毒品;孙某某、王某某购买吸食毒品数量较大;亢某生、李某某、周某三人在购买毒品后进行改制并加量后出售,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韩某某购买毒品后运输,数量较大。上述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从其身上、家中、车辆查获大量毒品。经审理,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亢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某、周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贾某某、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数额不等个人财产。被告人李某、贾某某、赵某某分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数额不等个人财产。被告人赵某、史某某、王某、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数额不等罚金。被告人王某锋、孙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韩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把目光转向了制毒领域,导致制造毒品和制毒物品犯罪等源头性犯罪形势加剧。被告人亢某某、周某等人购买半成品毒品后,大肆制造土制海洛因出售,形成了制、运、贩一条龙的毒品犯罪模式,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毒品数量及前科累犯、认罪悔罪态度,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从严惩处。

 

2

被告人金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以来,被告人金某某以每克13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土制海洛因” 分装后,部分自己吸食,部分以每小包1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王某某、赵某、温某某、库某等吸毒人员,从中牟利。2019年10月3日公安民警将其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土制海洛因”0.226克。经审理,右玉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金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典型意义:零包贩毒分散、隐蔽、危害人群广泛,社会危害性极大,一直以来都是政法机关打击的重点,但由于零包贩毒涉及吸毒人员众多以及毒品数量存在不确定性,如单纯依据数量定罪量刑,不能有效准确打击犯罪。因此,2016年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将“向多人贩毒或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认定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目的就是为严厉打击零包贩毒,遏制毒品犯罪蔓延。

 

3

被告人刘某某7人贩卖毒品案

 

简要案情: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驾车多次到朔州市朔城区以每包100元至12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毒品安钠咖(俗称“片片”,经鉴定含咖啡因成分)约650千克,并陆续将毒资通过被告人顾某某的微信转账支付,金额累计达25万余元。购得安钠咖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将毒品以每包150元至2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经营小卖部、小超市和麻将馆的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共计20余万元,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又将购买的安钠咖进行出卖。后从被告人何某某等人经营、居住场所扣押大量毒品安钠咖。经审理,山阴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顾某某、闫某某、马某某、何某某、谷某某、冯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数额不等罚金。典型意义:信息网络技术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极大便利了社会生活,但网络也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被告人刘某某等利用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线上交易,犯罪手段隐蔽化,致使侦查发现难、人赃并获难,打击难度加大。

 

开展禁毒斗争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朔州市两级法院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对禁毒工作的决策部署,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禁毒工作、治理毒品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毫不动摇地严惩毒品犯罪,不断加大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

 

在此,我们呼吁大家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