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从2013年起,被告袁某多次向原告借款并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8月21日,被告袁某尚欠原告款50万元,当天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一支。同年9月2日,被告袁某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以上两支借条的借款人均为被告袁某。后被告袁某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袁某及其妻子牛某偿还以上借款及利息。 庭审现场:被告袁某辩称其向原告借款非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子并不知情,该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开支。被告袁某的妻子牛某也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借贷事实,原告与其丈夫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不知情,即使他们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该款项其未花费一分。故其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袁某欠原告款55万元,事实清楚,被告袁某应当按约定返还借款及利息。原告主张被告袁某借其款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因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经被告牛某认可,或该借款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最终判决被告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5万元及利息,并驳回原告对被告牛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