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次日,被告反悔,要求撤销调解协议,法院会支持吗?
2018年3月2日,50多岁的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某地时,与前方步行的60多岁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头部骨折。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章某因逆行需要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事发后,王某先后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
同年12月9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三期向原告支付10万余元。双方当庭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法院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
次日,被告章某却致电法院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声称没有这么多钱。 对此,法官明确告知章某,这份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那么应当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及时按约履行。“如果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你也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的,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经当事人签收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诉,也不可以就同一起纠纷另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