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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了8千当庭却说1万,证据造假…这些行为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2020-08-31 11:07: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高平法院连续处罚两案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让虚假称述、虚假证据受到惩处,维护司法权威。

借了8千却说1万

 

高平法院,原告常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正在开庭。
庭上,常某称,张某向其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支。因为张某一分钱未还,常某索要无果,遂将张某告上法庭。
而在第二天的调解中,被告张某却声称,借款金额并非常某所说的10000元,而是8000元,而且自己已经通过微信转账归还了2000元。常某却坚称,借款金额就是10000元。
经过再次提供证据、双方质证后,法院查明:张某的银行及微信转账记录显示,被告张某向原告常某借款金额确为8000元,并且已归还2000元。
据此,高平法院作出张某归还常某借款6000元的判决。
而在本案中,常某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导致案件审理延迟,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极大损害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高平法院因此对常某罚款500元。

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高平法院首次使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处罚。

 

证据造假画蛇添足

无独有偶。
近日,高平法院在审理一件行政案件中,因原告原某明向法院提交伪造的证据,妨碍案件审理,对其罚款2000元。
原某明的父亲原某兵生前是某公司职工,某天在公司工作时突发疾病、送医治疗,出院后于家中死亡。原某明等人认为,原某兵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遂起诉要求撤销被告阳城县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向法院提交了原某兵住院病历等证据材料。
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发现原告原某明和被告阳城人社局提供的两份病历案号相同,内容却不完全一致,原某明提供的病历中没有“家属要求出院”记载。
为慎重起见,高平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经法官询问,原告原某明承认伪造病历事实。
法庭根据被告人社局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其行政行为合法,依法驳回了原告原某明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一旦启动诉讼程序,一般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自身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依赖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若被告行为存在不合法之处,原告自然就胜诉了。因此,原告原某明试图通过伪造证据得到法院的支持,实属画蛇添足。
鉴于原某明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处于丧父的悲痛之中,能够认识到自己错误所在,主动提交认错材料,可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高平法院决定对原某明罚款2000元。

 

普法时间

严厉打击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即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常见形式

一、伪造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身份证明;

二、隐瞒或编造送达地址;

三、伪造或变造证据;

四、证人作伪证;

五、隐瞒真相,向法庭作不实陈述;

六、虚构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等;

七、恶意串通,共同提起虚假诉讼;

八、基于恶意目的,滥用诉讼权利;

九、其它违背诚信诉讼的行为。

 

制裁措施

一、经查实案件涉及虚假诉讼的,应在审理中一并审查虚假诉讼的情节,依法追究参与人应承担的责任。

二、审查虚假诉讼的情节,主要结合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以及浪费司法资源的情况和造成社会不利影响的程度综合判定。

三、对案件一审审理中及时查明的虚假诉讼,且已造成不利后果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与人处以罚款或拘留。

对案件经二审或再审审理后查明原审涉及虚假诉讼,且因此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参与人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认为构成犯罪的,移交侦查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罚,由正在审理案件的法院作出,处以罚款或拘留的,应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责任编辑:研究室